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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缔造在团体土地上,这些团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僻,一般坐落城市市郊乃至远市郊,自身土地价值比较低。再加上不用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因而小产权房缔造的土地本钱极低。
小产权房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商品房,不能上市买卖,并且国家也不供认并不予处理过户挂号手续。此外按照有关法令政策规则,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合同,农人将房子卖给城镇居民的买卖做法不能得到法令认可和维护,不能处理土地运用权证、房子产权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没有“二证”,既无法令保证,也不能够上市买卖。严厉上来讲,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小产权房缔造在乡村团体土地之上,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则。乡村团体土地运用权是该团体安排成员的专有权力,与农人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现在使用乡村团体土地缔造房子出售给城镇居民的做法是违法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自身是无效的,小产权房购买者取得的城镇产权证或村团体安排有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令效力。
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缔造,需求具有“五证”,即国有土地运用证、计划许可证、计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开发缔造很多是乡民自己、乡(镇)村团体或一些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完全具有的公司出资缔造的,也没有经过计划、疆土、缔造等主管部门审批,在房子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备、水电煤气等方面都也许存在疑问。更主要的是,由于缺少房子产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小产权房购买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令有效维护,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有关规则,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合同,购房者从城镇或村委会取得的所谓房子“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典当、拆迁抵偿等方面均会遭到较大的约束,有关权益难以得到保证。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隐患和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