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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3)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4)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5)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2)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5)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6)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中上海市房管局公布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为: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